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检公告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》、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》和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于2009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、分支机构和经营单位(以下简称:企业)进行2008年度工商年检。现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应检企业应于2009年3月1日起凭营业执照向原领照机关或指定机构申领年检报告书,并须于2009年6月30日前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。
二、凡逾期未申报年检的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,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。
附:由我园区代办的年检企业只需提供以下资料:
1、 企业营业执照正、副本原件
2、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
3、 公章
4、 银行基本帐户帐号、税务登记号码